(2017)皖01民辖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与繁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诉人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工商登记地址虽在合肥市××××区,但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经于案件受理之前搬至合肥市××大××超市办公室,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依法移送。被上诉人李军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李军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被上诉人基于买卖合同纠纷,将请求权基础固定为违约与侵权竞合时,选择的侵权给付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均为本案管辖连结点。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合肥翡翠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请求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