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卫军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卫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534号罪犯王卫军,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卫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退赔人民币375466.71元。(已退回150000元,余款225466.71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卫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现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卫军的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卫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卫军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另查,原判余款225466.71元继续追缴已执行。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卫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