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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巫天堂、伍银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巫天堂,伍银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570号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2号御隆廷三期A1幢101房。法定代表人:陈立影。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泳仪,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该司员工。被告:巫天堂,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被告:伍银珊,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天堂、伍银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立案后,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郭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