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牛国增与王雪莲、王春久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国增,王雪莲,王春久,王春复,沈阳怡冠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王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异61号申请人牛国增(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申请人王雪莲,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春久,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春复,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怡冠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祝家街道田家屯乙-71,组织机构代码:55534XXXX。法定代表人王春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明英,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国增与被执行人王春久、王春���、沈阳怡冠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王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国增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王雪莲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雪莲名下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牛国增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牛国增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牛国增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祁美楠审判员赵博审判员来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