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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黎记红、张俊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记红,张俊奎,王大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记红,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妮,女,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记红、张俊奎因与被上诉人王大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7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记红、上诉人张俊奎、被上诉人王大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与王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记红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7676号判决书,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大妮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的22750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涉及传销的投资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22750元是王大妮通过其在二十世纪福克斯网络投资平台上购买的3000美元的理财期限为100天的理财产品,其在一审中提供的k宝、视频光盘已明确显示。王大妮通过其购买的理财本金是3000美元,理财期限是100天,理财利率5%,到期后预期收益本息合计是3500美元,按照当时的美元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正好是22750元。王大妮在福克斯网络投资平台投资时间是2014年12月9日,借条显示时间是2015年3月19日,正与投资理财的100天相对应。后因福克斯网络投资平台涉嫌非法传销被关闭,王大妮找到其以心脏病为由,其无奈之下才写的借条。张俊奎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7676号判决书,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大妮负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争议的22750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涉及传销的投资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22750元是王大妮通过黎记红在二十世纪福克斯网络投资平台上购买的3000美元理财期限为100天的理财产品,一审中提交的k宝、视频光盘已明确显示。王大妮通过黎记红购买的理财本金是3000美元,理财期限是100天,理财利率5%,到期后预期收益本息合计是3500美元,按照当时的美元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正好是22750元。王大妮在福克斯网络投资平台投资时间是2014年12月9日,借条显示时间是2015年3月19日,正与投资理财的100天相对应。后因福克斯网络投资平台涉嫌非法传销被关闭,王大妮找到黎记红以心脏病为由,黎记红无奈之下才写的借条。2、本案争议的涉嫌传销的款项22750元,并且没有用于夫妻生活,其不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大妮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是:1、钱是其借给黎纪红的,其没有将钱投到福克斯投资平台,至于黎纪红借钱后对借款的处分或将钱用到何处,其不知情,也与其无关。2、福克斯投资平台的理财产品并非其购买,其从未购买过该产品,而且其根本不会上网,还不识字,不可能在网上购买理财产品。3、张俊奎和黎纪红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俊奎对该笔借款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王大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黎记红、张俊奎偿还其借款227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9日,黎记红向王大妮借款22750元,并给王大妮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王大妮贰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2750元),欠款人:黎记红,2015.3.19号”。后王大妮向黎记红交付现金。王大妮多次找黎记红追要借款,黎记红不予偿还,王大红为此起诉。另查明,黎记红与张俊奎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0日,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庭审中,黎记红向本院提交K宝及视频光盘一份,用于证明22750元欠款系王大妮委托其投资到20世纪福克斯寰球影业投资集团公司。王大妮质证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黎记红借王大妮款22750元,有黎记红给王大妮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黎记红返还借款2275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笔借款是在黎记红与其丈夫张俊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现王大妮要求黎记红、张俊奎返还借款2275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黎记红辩称的,该款不是其所借,是王大妮通过其投资到20世纪福克斯寰球影业投资集团公司,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王大妮不认可,对其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黎记红、张俊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大妮借款2275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黎记红、张俊奎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大妮以其所持有的黎记红向其所书写的欠条起诉,黎记红对欠条为其所写的事实不持异议。王大妮请求黎记红返还欠条中所欠款项22750元,于法有据。欠条中所涉款项系黎记红与张俊奎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张俊奎未举证证明王大妮与黎记红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黎记红个人债务,一审判决黎记红、张俊奎共同偿还王大妮22750元并无不当。黎记红、张俊奎上诉称本案所涉款项涉嫌非法传销非民间借贷关系,王大妮对此不予认可,黎记红在一审中提交的(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涉及本案款项,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黎记红、张俊奎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黎记红、张俊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上诉人黎记红、张俊奎各负担3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萌菊审判员  丁耀东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