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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林元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林元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鹰潭至瑞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元禧,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康区。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鹰潭至瑞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庐山中大道****号。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元禧、原审被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鹰潭至瑞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7)赣0781民初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与三鑫公司系劳务承包关系,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为瑞金市武阳镇境内,位于瑞金市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代理审判员  陈 慧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