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振生与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生,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生,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辉,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振生与被执行人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王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振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3819.5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生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1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