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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27计利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利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计利华,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5月20日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07年7月28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计利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9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计利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计利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计利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计利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计利华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蔡 露二〇一七年四���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