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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翟某某,李某,翟某某,李某,翟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165号原告:翟某某,男,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李某,男,1967年7月31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北镇市。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