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翟某某,李某,翟某某,李某,翟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165号原告:翟某某,男,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李某,男,1967年7月31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北镇市。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