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瓦房店第一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第一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第一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358号。法定代表人:陶永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齐志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第一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宇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