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夏莲与王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夏莲,王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0号原告:刘夏莲,女,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重,又名王众,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夏莲与被告王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夏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讲和审 判 员 阙宏志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