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与刘金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刘金柱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749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盐井河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20394126-5。法定代表人:汪盛平。被告:刘金柱,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为《鱼塘转包合同》。本院认为,本案《鱼塘转包合同》,从内容上看,实为渔业承包合同。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属于环境资源案件,按照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归口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设立有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