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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港大道中税务楼。法定代表人蔡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堉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临港工业区精细化工区。法定代表人POULKHOMARA。委托代理人陈颖璇,该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6〕04070980258-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认定截至2016年7月6日,被申请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536319.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被执行申请人经催缴,仍拖欠社会保险费445492.84元及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6〕04070980258-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下列内容:1、补缴社会保险费445492.84元;2、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审 判 长  吴郁郁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