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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相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相松,王路平,兰天才,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8号。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国际商务大厦C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路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相松,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路平,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兰天才,男,1955年2月1日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相松、王路平、兰天才、王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相松、王路平、兰天才、王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118号,执行依据:(2014)连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