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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隋翠霞与韩九成、韩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翠霞,韩九成,韩文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531号原告:隋翠霞,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文,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娟,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九成,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人,住。被告:韩文勇,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人,住。原告隋翠霞与被告韩九成、韩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