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如与被执行人秦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如,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00-3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如,女,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涛,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秦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涛将本院(2009)山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山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秦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