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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如与被执行人秦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如,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00-3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如,女,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涛,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秦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涛将本院(2009)山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山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秦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