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春凤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148号原告姜春凤,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66号。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政府区长。原告姜春凤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梁园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姜春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园区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春凤自愿撤回对被告梁园区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姜春凤负担。审判长 彭灵侠审判员 宋 冲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