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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淑芳与王明卓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芳,王明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周淑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明卓,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淑芳与被执行人王明卓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