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朱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0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女,1994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辩护人王寒,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辩护人王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朱某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7),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将卡借给他人透支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9,386.02元,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朱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账单查询、催收记录及出具的“报案材料”,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朱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有坦白情节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四万九千三百八十六元零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红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