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汉族,1996年3月31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李某2,女,汉族,1994年9月19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2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彩礼款20000元,诉讼费875元。执行费213元。但被执行人李某2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2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李某1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李 魁审判员 应学华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