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庆芳,张军友,黄孝正,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杏花村市场*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徐庆芳,经理。被执行人:徐庆芳,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张军友,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黄孝正,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凭祥市。被执行人:薛芳,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庆芳、张军友、黄孝正、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再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杏花村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庆芳、张军友、黄孝正、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蔡国宏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