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娜,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9693(组织机构代码14500496-9)。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540.17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540.17元的动产,期限为二年;三、在64540.17元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或冻结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