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史丽雪与徐永彬、张贵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雪,徐永彬,张贵相,董建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784号原告:史丽雪,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告:徐永彬,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凤凰镇薛庄村人,现住本村。被告:张贵相,男,194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市良村村人,现住本村。被告:董建蕊,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北河庄镇西孟村人,现住本村。原告史丽雪与被告徐永彬、张贵相、董建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彬、张贵相、董建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彬、张贵相、董建蕊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丽雪撤回对被告徐永彬、张贵相、董建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丽雪负担。审判员 屈书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