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益盛公交汽车有限公司、钟高潮、何萍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133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宁市益盛公交汽车有限公司、钟高潮、何萍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我院已做出(2017)鄂0302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你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原告东风特汽(十堰)客车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白浪龙门工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十堰市国用(2014)第0004459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附:(2017)鄂0302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张雄联系电话:1380728****本院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78号邮政编码:44200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