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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842卜义荷与彭媛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义荷,彭媛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842号原告:卜义荷,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彭媛媛,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卜义荷与被告彭媛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因原告卜义荷与被告彭媛媛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卜义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卜义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义荷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卜义荷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