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建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1行审34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建设,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6]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建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16年6月份至2016年8月18日在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农贸市场一楼民房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为1000元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狮卫医告字[2016]2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9月14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狮卫医罚字[2016]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建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3000元。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建设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王建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6]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王建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6]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王建设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3000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王建设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建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