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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20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全裂与吴培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裂,吴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20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全裂,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吴培莲,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全裂与被执行人吴培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指定期限,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吴培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到村、社了解,实地调查并请求公安临控查找,吴培莲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培莲有渝AX**号、渝AX**号小型轿车,和房屋。上述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但本院对上述财产无处置权)。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亦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2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11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0115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