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曾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文平,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辩护人张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角门13号院南侧平房门口,盗窃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五台便民服务车充电器和一台变速箱。经鉴定,其中被盗四台充电器价值人民币6480元。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曾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曾某当庭辩称自己未参与盗窃,庭审结束前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本人和同案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虽有反复,但最终仍表示认罪;被告人曾某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良好,盗窃金额不高,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其触犯法律的根源在于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贪图小便宜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角门13号院南侧平房门口,盗窃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五台便民服务车充电器和一台变速箱。经鉴定,其中被盗四台充电器价值人民币648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系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经理,该公司的便民服务车充电器被盗了,2017年1月8日0时许,公司员工耿某回到角门13号院南侧平房睡觉,当时5台便民服务车充电器放在平房门口台阶上的位置,1月8日10时许,其到平房发现5台充电器和一个变速箱都不见了。2,证人耿某、魏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8日公司放在丰台区角门13号院南侧平房门口台阶的5台便民服务车充电器和一个变速箱被盗,后经查看录像看到嫌疑人是两男一女。1月16日13时20分,有一个穿红色棉服和橘黄色环卫帽子的男子走进公司后院,该人与1月8日盗窃公司的其中一名男子是同一人,于是耿某将该男子制服并扭送至派出所。该男子1月8日盗窃时穿绿色军大衣,有些驼背,走路也不利索,左脚有些拖拉,并且该男子开过黑摩的、当过环卫工人,负责其公司附近片区,二人经常见到该男子,跟监控录像里男子特征吻合。经辨认,证人耿某、魏某2认出曾某就是1月8日盗窃公司充电器及变速箱的驼背男子。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4台充电器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480元。4,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监控情况。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的工商登记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曾某到案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情况。7,被告人曾某对伙同他人盗窃充电器和变速箱曾有供述,对作案地点亦有辨认。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曾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供述虽有反复,但庭审结束前仍表示认罪,故本院对被告人曾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发还北京伟达伟业社区服务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廉润有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