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跃国、燕新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国,燕新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86-1号申请人:程跃国,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燕新未,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冠县。依据被申请人燕新未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鲁1525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程跃国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民终8号判决书维持了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1686号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燕新未的诉讼请求,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