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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跃国、燕新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国,燕新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86-1号申请人:程跃国,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燕新未,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冠县。依据被申请人燕新未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鲁1525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程跃国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民终8号判决书维持了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1686号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燕新未的诉讼请求,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525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