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蕙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蕙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57号原告:李蕙敏,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敬,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原告李蕙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蕙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蕙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李蕙敏负担。审判员 刘璐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