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郎建斌与何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建斌,何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郎建斌,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琳,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郎建斌与被执行人何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琳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88弄5号3101室、沪房地浦字(2015)第03××02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235.7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及该房对应的1288弄车库1、地下1层车位576号、建筑面积43.07平方米的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何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