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林茂与李幸娟、周福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茂,李幸娟,周福庆,周如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514号原告:潘林茂,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托代理人:刘博,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幸娟,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省彰化县,被告:周福庆,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周如祖,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林茂与被告李幸娟、周福庆、周如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1日,原告以各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茂撤回起诉。本案以原告申请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0元(原告已预交2456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8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立勋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