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庆先与滕永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先,滕永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庆先。被执行人滕永乾。本院在执行张庆先与滕永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滕永乾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滕永乾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