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牟一峰与曲思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一峰,曲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牟一峰,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曲思刚,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牟一峰与曲思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牟一峰于2017年3月15日依据生效的(2012)开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2013)开执字第916-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18.35元(自2012年11月9日起截止2017年3月14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诉讼保全费19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曲思刚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鲁0691执恢5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该存款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3024.24元。现再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91执恢53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冬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