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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气焊机厂有限公司、天津市印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气焊机厂有限公司,天津市印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气焊机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印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津0112执恢28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印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津J×××××宝马牌汽车。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印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津J×××××宝马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