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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1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军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军胜,李文,黄应根,李国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晓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童良,男,系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军胜,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李文,女,汉族,南丰县人,系被执行人黄军胜的妻子。被执行人黄应根,男,,汉族,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李国风,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应根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军胜、李文、黄应根、李国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万元及利息,实际到位标的为64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6)赣1023执1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黄应根、李国风所有的座落在南丰县琴城昌厦公路农资木材市场2号楼一层商铺以第三轮拍卖保留价六十四万元用于抵偿申请执行的债务;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剩余债权一时难以实现,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迪鹤审 判 员  甘益香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