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东洪与攀枝花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洪,攀枝花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洪,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人:攀枝花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弄弄坪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东洪与攀枝花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攀枝花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却未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过扣划攀枝花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款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攀枝花民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47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