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第三人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郭某某,温某某,曾某某,郭某某,温某某,曾某某,郭某某,温某某,曾某某,郭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224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董清勤,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温某某(曾用名温演淡),男,汉族,1954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第三人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第三人温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原告已预交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