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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9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包头中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王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中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王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265号原告:包头中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莹,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旭,内蒙古冠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银梅,内蒙古冠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责人车建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楠,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职员。被告王敏,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东,内蒙古道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中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被告王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包头中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中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中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包头中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52号。审 判 长  康利清审 判 员  刘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