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海峰诉延寿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拘留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峰,延寿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9行初6号原告高海峰,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延寿县公安局,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法定代表人余兆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峰不服被告延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高海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峰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