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玉兴、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兴,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民委员会,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中岭煤井,淄博卧虎山实业总公司,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兴,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法定代表人:车英、村主任。被执行人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中岭煤井,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法定代表人:车心波,井长。被执行人淄博卧虎山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煜,经理。被执行人张双,女,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李玉兴诉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和庄村民委员会、淄博卧虎山庄实业总公司中岭煤井、张双、淄博卧虎山实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