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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90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花园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9140650。主要负责人:任三中,行长。被申请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与恒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光曙,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桃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显宝,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文,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光曙,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肥西县,被申请人:王立翠,女,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刘青,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现在肥西县,被申请人:许文霞,女,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申请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的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银行存款10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