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董国旗、麻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旗,麻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董国旗,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麻丁,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景县。本院在执行董国旗与麻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星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明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