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阳桃益与詹柳州、张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桃益,詹柳州,张丽真,深圳市贝特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878号原告阳桃益,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龙,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詹柳州,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张丽真,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贝特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为深圳市贝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初莲,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二被告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12日利息为27040元);3、二被告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暂计至2016年9月12日迟延履行金为22160元);4、本案的律师费、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5、本案所涉房产的印花税、公证或见证费、评估费、办理产权证的费用、抵押登记费用由二被告承担;6、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詹柳州欠原告借款120000元属实。涉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丽真应对被告詹柳州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柳州、张丽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阳桃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詹柳州、张丽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阳桃益支付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詹柳州、张丽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阳桃益支付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担保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4元、保全费1366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负担354元、由二被告负担4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曼娜书 记 员 陈靖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