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会文与孙燕强、管俊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文,孙燕强,管俊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321号原告:王会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源,律师。被告:孙燕强。被告:管俊娜。原告王会文与被告孙燕强、管俊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燕强、管俊娜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庭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6500元及36%年息。2、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日、2012年10月18日和2013年4月4日被告请原告为其装修房屋,三次装修完成后被告共欠原告装修款565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6年2月4日补写欠条并口头承诺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逾期不付按原欠款支付36%年息。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被告孙燕强、管俊娜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欠条2份,用来证明被告孙燕强共欠款56500元装修款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日、2012年10月18日、2013年4月4日原告分三次为被告孙燕强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后被告孙燕强共欠原告装修款56500元。2016年2月4日被告孙燕强补写欠条二份。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孙燕强从事装修,被告孙燕强欠原告装修款56500元的事实。被告孙燕强、管俊娜系夫妻关系,理应共同偿还上述欠款。原告主张按36%的年息计算利息损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1月10日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燕强、管俊娜偿付原告王会文装修款56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官天强人民陪审员 隋本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