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文俊与李宏重庆启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俊,重庆启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李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910号原告:文俊,男,199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重庆启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路8-7。法定代表人:李宏,董事长。被告:李宏,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文俊与被告重庆启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李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文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文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文俊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