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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769号原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第23层3-2。法定代表人:曹晓霞,总经理。被告: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综合服务大楼A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042525。法定代表人:朱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枭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