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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连义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宏伟福利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义,建平县宏伟福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528号申请执行人:张连义,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三段***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建平县宏伟福利厂,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号桥南。法定代表人:张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连义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宏伟福利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3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5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