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常榜信与屈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榜信,屈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38号原告:常榜信,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延刚,男,1978年7月7日出生。原告常榜信与被告屈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晓峰审 判 员 李晓峰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