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9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常榜信与屈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榜信,屈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38号原告:常榜信,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延刚,男,1978年7月7日出生。原告常榜信与被告屈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晓峰审 判 员  李晓峰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