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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文宏、庞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雪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财保10号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卫,女,该××风险资产部员工。被申请人:庞雪萍,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文宏、庞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庞雪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的卡号6228481688351534673内资金10.89万元。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武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雪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的卡号6228481688351534673内资金10.89万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百度“”